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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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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

1.门诊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2.享受特殊病种的人员类别: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北京市老年人;北

京市学生儿童。

3.门诊特殊病患者只能在选定的一家定点医院中享受特殊病待遇。

4.患者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流程:

(1)到医保部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份;

(2)提出申请,然后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3)由主管医师填写确诊诊断证明及治疗方案后,并签字;

(4)到医保部盖章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5.门诊特殊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须建立门诊“大病历”。医师在“特病大病历”中做好相应就诊记录,即:病情变化、用药和检查治疗情况等。

6.患者持医师开具的处方、检查治疗单和社保卡,到住院处指定窗口交费结算。

二、单病种政策要点解读

1.医保单病种指的是对部分疾病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单病种付费是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之一,采取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额后付制的结算方式,它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在出院时需按照规定交纳自付额及不列入单病种费用的医疗服务费用;应由医疗保险金支付的,定点医院记账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2.列入医保单病种的疾病有:白内障、腹股沟疝股疝、拇外翻、子宫平滑肌瘤、卵巢良性肿瘤、胆囊结石、急性阑尾炎、甲状腺肿。

3.单病种治疗中患者自费部分包括:参保人员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病历费、取暖费、陪住床位费、镇痛泵费;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参保人员要求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诊疗费用。

三、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1.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工伤医疗机构因为工伤治疗需要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3.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应当持本人《工伤证》和社保卡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证》仅作为工伤职工本人就医的凭证使用。

4.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外购药品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

1.门诊用药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日量标准执行。

2.住院出院带药不予报销。

3.住院周期不超过60天,60天以外的费用不予报销(精神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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