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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指南

住院病人温馨提示--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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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燕化公司离休、农村合作医疗等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出示相应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工伤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北京市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享受生育保险的住院病人,除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外,还应相应出示《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的复印件。以便出院时按照不同的医疗待遇为您进行费用结算。

二、 医保病人住院1个年度内第一次起付线1300元,之后每次住院起付线 650元;医保三种特殊疾病(放化疗、血透、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的病人,需要先办理特殊病审批手续,批准后按照特殊病审批年限,特殊病门诊和住院每年只交一次起付线(1300元)。

特殊疾病的病人门诊医疗费用交费在“住院结算服务中心”。

三、 由急诊抢救或留观后直接收住院的医保病人,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可持

急诊期间发生的费用单据和处方底方到医保办审批盖章,医保按照住院费用给予报销。

四、 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住院期间使用部分自费药,个人需负担

10%(或50%);非适应症用药个人负担100%;核磁、彩超、CT检查及≥200元的治疗费个人负担8%;使用单项收费≥500元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负担50%,并须在使用前与医生签署《医保自费协议书》。

五、 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出院带药一周药量,出院有行动不便诊

断的病人带药不超过两周药量;工伤保险病人出院带与工伤疾病有关的药量,可不超过一个月。

六、 未选我院为医保定点医院的急诊住院病人,需急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

证明》,急诊期间发生的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底方等上,均要加盖“急诊章”,医保才予报销。

七、 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病人,老年人住院每年

度的起付线为1300元;学生儿童住院每年度的起付线为650元。需要跨年度住院的老年人,当年12月31日应实施在院结算;学生儿童住院当年度8月31 日也应实施在院结算。对下一年度未参保的病人,在院结算后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自费进行结算。

八、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病人,住院期间若需要治疗与该保险无关的疾病,

则需按照医疗保险办理住院手续和出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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